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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写作》2004年第11期) 在写作主体心理结构的内部矛盾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能将诸多因素统一起来的人格意识。所谓人格意识是指人之所以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的观念(从伦理学上讲叫做人格意识,从政治学上讲叫作人的立场、观点,从哲学上讲叫作人的世界观)。人格,是个抽象程度高于个性,普遍意义大于个性的概念。每个人都有人格和个性,但各人的个性互有差异,而对人格(做人的资格)的要求则应是相同的。正是人格意识将写作主体心理的诸多复杂因素统一为一种主导倾向,并以此倾向对客观复杂信息进行选择、排除、同化、顺应。 作为写作者精神劳动结晶的写作成品,它所反映的不仅仅是客观事物的信息、属性和本质,而且是经过主体同化了的客观信息,其中必然包含有程度不同的作者的属性和本质。这不仅对于文学写作是如此,对于实用写作也是如此。写作之妙,不仅在于完全准确地反映了客体的属性,而且在于天衣无缝地将主客体的信息交融起来,显示出写作主体的人格意识,显示出写作主体的世界观、人生观如何在复杂多变的客观生活信息面前主动地、创造性地将客体信息加以重组,构成一种崭新的逻辑秩序或生动的情感图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说,“文如其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写作主体可以任意地歪曲客观现实,他毕竟要在同化的过程中逐渐顺应客观现实。这就要求写作者既要坚持主体的人格意识,不因错误的潮流所裹挟而迷失方向;同时,又要顺应客观现实的历史潮流,在实践中不断净化自己的人格。 不管现实世界如何复杂,对一个品格高尚的写作者来说,做到“真”、“善”、“美”,既是他进行写作活动的永恒追求,又是他自身人格的基本要求。莎士比亚写道:“真、善、美,就是我全部的主题;真、善、美变化成不同的辞章;我的创造力就用在这种变化里,三题合一,产生瑰丽的景象。”所谓“真”,是指写作的客观标准,包括真实和真诚两重含义。真实是对客体而言的,它要求描述对象最大限度地贴近生活原貌,无论是对追求艺术真实的文学写作,还是对恪守事实真实的实用写作,都应使读者感到真切。只有具有真切感,才能产生信任感,这样的写作成品,才有生命力。真实是“善”与“美”的前提;不真实的东西,就无“善”与“美”可言。而要做到真实,就必须态度真诚。真诚是对写作主体而言的。真诚是进行写作活动最可宝贵的品质。要对生活真诚,不玩世欺世;对自身真诚,不炫耀卖弄;对写作事业真诚,不为一己私利所囿,为宣扬真理,“在必要时……可以为了作品的生存而牺牲自己个人的生存”。所谓“善”,是指写作的功利原则。写作者不应是只顾个人宣泄、不顾社会效果的自私者,不应是口头上反对功利、实际上锱铢必较的伪善者,而应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写作动机与写作效果的统一论者。他既相信只有善的动机才能写出好的作品;他又能根据预料之外的社会效应调节写作行为,修改写作作品。所谓“美”,是指对写作的完美追求。追求内容完美与形式完美的统一,构成了写作成品的完美,而追求写作成品的完美,与追求自身品德的完美又是一致的。从根本上说,只有完美的人格才有完美的文品。 综上所述,追求真、善、美的统一,既是写作者人格意识的基本内容,也是激励写作者进行精神创作的巨大动力。正因为“渴求着‘至美,至善,至真实’,因而把生命投到创造的烈焰里”,才使古今中外的写家们,在理论上、科学上、文学上、法典上……留下了灿烂的篇章。 (水丰摘自林可夫著《现代写作学:开拓与耕耘》 责任编辑:蔡宁涛) (《应用写作》2004年第11期) 为使读者更直接、便捷地了解本刊,本站每期特从《应用写作》摘录3篇文章供读者参考。如您喜欢,可直接到所在地邮局订阅《应用写作》。(邮发代号:12-59 垂询电话:0431-853846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