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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答好司法考试中的论述题   3星级
    如何答好司法考试中的论述题
    [ 作者:李博微     来源:应用写作杂志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2     文章录入:guest2 ]
    【字体: 字体颜色】

    (《应用写作》2004年第11期)

      从2003年第二届司法考试开始,第四卷增加了一道占30分的论述题。此试题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要求考生对现实问题运用法学知识作出评论,重点检测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其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学基本理论素养。这道题的出现,对于测试一个考生从事司法工作必须具备的、短期内又不易于大幅度提高的综合能力,克服司法考试存在的重视对考生单项能力考察的弊端,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司法考试更重视了解应试者长期以来形成的内在的真实素质和能力。由于该题有诱人的分值,许多考生在这道题上花了不少功夫,但效果却不是太好,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达到12分以上的只有6%。随着2004年试卷分值的增加,论述题的分数还有可能增加。许多考生法律知识已经掌握得相当好,但在如何应对论述题上,却仍然觉得没有头绪。笔者拟根据2003年论述题的要求,对如何答好论述题作一些探讨。
     
      2003年论述题的答题要求共有3项: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另外,在问题的后面,出题人还特意注明:不能仅就此举(题中所举事例)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这虽然是一个善意的提示,但也可以认为是第4项要求。
     
      根据上述要求,笔者将其归纳为两个方面:1、4属于内容方面的要求,2、3属于形式方面的要求。
     
      就内容方面,笔者认为,无论题目如何变化,都应从事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来展开论述。合法性问题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合理性问题属于社会层面的问题。
     
      一、合法性问题。合法性问题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尽管法学中对合法性问题有各种理论,但从司法考试的要求来看,所谓合法性的问题,一是需要把握案件是否具有现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如果有,则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如果没有,则缺乏形式上的合法性。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有关情况进行规定时,属于法律上的漏洞。对法律上的漏洞,通常可以依据各种原则进行填补。如果经过分析,发现案件可以依据被广泛接受的原则(即法律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不得滥用原则等)进行处理,还是可以认为该案件具有合法性依据,不然的话就缺乏合法性依据。当然即便形式上有合法性依据,还是可以对案件进行探讨,因为法律上有的规定是违反法律的原则的。这种情况下,该案件就属于形式上的合法,但在本质上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在探讨合法性问题时,还应不要忘记第4项要求,既不能只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否则就和案件分析题没有什么区别了,也不能不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那样的话,文中给出的事例就失去意义了。答题时,可以对自己比较熟悉的问题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二、合理性问题。合理性问题属于社会层面的问题,需要对案件所造成的结果、影响等进行分析,同时也是对中国现实的分析。这方面,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看其是否符合社会发展方向,是否符合民主建设发展要求。由于我国已经把实行法治建设作为治国的根本方针,各项工作都应当围绕法治建设进行。因此任何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都面临着是否符合法治建设的要求的合理性问题。当然,合理性问题,还可以在社会、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冲突等方面进一步展开。
     
      就形式方面,在下笔之前,必须明确论述题和其他文体的区别。首先,论述题不能混同于话题作文。话题作文是不限文体的,而论述题虽然也说答题文体不限,但“论述题”这一前提其实已经对文体作出了限制。叙述文、描写文、说明文等显然不符合“论述”的要求。其次,论述题同一般的议论文、时评等也是有区别的。最重要的区别就是论述题要突出一个法字,话题要围绕法律问题展开,用词要说法言法语,通过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的探讨,不枝不蔓、是其所是、非其所非。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中心议题
     
      确立中心议题,是后面展开论述的前提和依托,是整个解答过程最为关键的步骤。确立中心议题,也就是要概括出题中所给材料反映的主要问题。这个概括不能就事论事,满足于把个别现象归结成普遍现象。必须透过表面现象看到其内在的深层次的本质,善于把题中给出的材料上升到一定的法学理论的高度来认识。例如,不能把2003年的论述题所给材料仅仅概括为“某市公安机关的行为合理但不合法”,而应寻根溯源概括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或者再进一步从平衡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则即价值位阶原则方面加以概括。当然,这种概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笔者只是举例加以探讨。
     
      二、点好答题的眼睛
     
      题目犹如人的眼睛,起一个好的题目,正是“画龙点睛”。好的题目能给阅卷者一个好的第一印象,对提高成绩肯定是有帮助的。如何拟好题目?一是要准确、醒目。准确就是要求题目能紧扣材料所反映的问题,醒目是能使人一目了然。比如2003年的考题,有些考生写出了《法治与“创新”》、《秩序与自由》等,都是恰如其分的好题目。二是要独特、新颖。阅卷者对千篇一律、司空见惯的题目肯定是不太感兴趣的。如2003年的考题,有考生写出了《过街之鼠亦不可人人去打》、《谁来管理政府的管理?》等题目,既新颖又体现出论述的新视角。三是题目忌大、平、滥、晦、长。过大的如《试论依法治国》、《论依法行政》;过平的如《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过滥的如《××事件的思考》、《××事件的启示》;过晦的则使人不知所云。
     
      三、确立论点
     
      中心议题和题目确定后,考生接下来就要根据谋划的中心议题来确立论点。论点是考生对确定的中心议题所持的见解和主张。具体地说,就是作者针对某个事件和问题,证明自己的观点;表示肯定什么,否定什么,赞扬什么,反对什么的态度。论述题只有一个论点。有些考生可能考虑得比较复杂,则可以有几个论点,但其中只有一个是中心论点,即总论点,其他的论点处于从属的地位,一般称为分论点。就司法考试的论述题来看,由于时间及要求字数的关系,一般确立一个论点比较适宜。其实,在经过前面两个程序之后,论述题的论点也就心中有数了,有时甚至题目就是论点。
     
      四、选择论据
     
      为了阐明自己的论点,必须摆事实、讲道理。也就是要选择论据。论据的选择是论述题解答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针对性是论据选择的首要准则或要求。考生应从说明或证明论点的需要出发,选取那些能够强化所提论点或对论点进行解释和论证的材料作为论据,使这些论据能有效地为论点服务。由于考试时间有限,考生往往不可能将所有符合要求的材料都选择进来,这就要求考生必须对材料进行筛选,依据代表性的大小来选定取舍,最终只将那些最有代表性或最有说服力的材料作为自己的论据,而不是毫无选择地堆砌材料。
     
      五、进行充分、全面的论证
     
      选择论据以后,就要组织、分析论据并使之与论点联系起来。考生在具体论述过程中,要做到论证充分、全面。中心议题的内涵应该在论点中有完整的体现,而且,论点也应以充分的论据为基础,论点应是对论据的正确概括。首先,要注意说理的全面性,不能以偏概全。其次,表述上要注意逻辑,内容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和冲突,同时应避免层次不清、语无伦次的现象。除此之外,还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将所述法学理论同现实生活中的某些事实结合起来,运用这些理论来对现实事物作出解释。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从命题的角度来讲,论述题侧重于对法律知识原理的综合运用。
     
      就形式方面,除了要把握好上述环节外,还要注意一些细节方面的东西,包括简洁明了、开门见山的开头,层次清楚的段落结构,照应前文起强化作用的结尾,整洁清秀的卷面,恰到好处的字数等。这些细节处理好了,论述整体上也会显得更为完善。
     
      作者单位:河南开封大学
      责任编辑:刘韦华
     
    (《应用写作》200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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