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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夫妻财产协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作者:高进     来源:应用写作杂志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2     文章录入:guest2 ]
    【字体: 字体颜色】

    (《应用写作》2003年第7期) 

      “夫妻财产协议”也称“婚姻财产协议”,它是夫妻(或准备结婚的)双方就其财产关系而依照法律精神,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契约性文书。其婚前、婚后均可订立。
     
      订立“夫妻财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夫妻双方各自的私有(独有)财产,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形式,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财产损失”和“分割纠纷”,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协议”与单纯的“婚前财产公证”不尽相同。婚前财产公证只是证明各自婚前已经拥有的私有财产,而“协议”不仅要明确“已有”财产的权属关系,同时还将约定夫妻未来新增财产的权属关系,即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未来所得财产的归属形式、支配方式、继承方式等财产关系及债务责任进行约定。
     
      订立“协议”是非常正当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可以自由选择的、“为”或“不为”的一项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两种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而且,在通常情况下,“约定财产制”的适用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协议”是近年来人们(特别是中层成功人士、中老年人结婚或再婚时)常选择的一种契约形式。这不仅显示了相当多的人已经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更表明了他们愿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与“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不同的、适应自身情况的“其他夫妻财产制”。可以预测: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的增加以及大众法律意识和“私产观念”的增 强,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赞成并采取“订立协议”这一做法,这是国民素质提高的标志。
     
      订立“夫妻财产协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符合法律、遵守道德规范
     
      首先,“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尤其要符合《婚姻法》精神,这是最基本的前提。因为任何有悖于国家法律精神的协议条款都是无效的。所以在订立协议之前,要学习、理解《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条款。现行《婚姻法》中既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但同时也允许“约定夫妻财产制”,即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其他办法,如约定“分别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但约定的具体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精神。其次是,协议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订立协议的目的,只能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损失),决不可以用于其他非法目的。任何以逃避债务、骗取钱财、转移赃物(款)、侵占他人(或公共)利益等为目的而订立的“协议”,一经证实,即告无效。还需注意:“协议”在合法的同时,还应该遵守婚姻道德规范,应有利于家庭和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如某《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双方打麻将赢的钱归各人私有”,这条“约定”无效,因为赌博既违法,又违背道德,对家庭关系极为不利。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这是订立协议的基础。协议的各项条款都应由双方协商约定。当分歧较大时,双方应作出相应的让步。协议中规定的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受的约束应体现夫妻平等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不允许一方强加给另一方不平等条款,也不允许出现只约束对方而不约束自己的“特别条款”。依法订立的协议,对双方都具约束力。如某《协议》约定:“婚后双方的工资归各自私有,家庭生活支出全部由男方负担,男方的奖金全部交由女方统一管理……”这显然是不平等的。既然约定了“工资归各自私有”,那么家庭生活支出就应由双方“共同负担”,而且“奖金全部交由女方统一管理”的约定也不明确,其属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私产?即使男方暂时愿意接受,日后也极易产生矛盾。另外,使用欺骗、强迫等手段订立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三、真实有据、互相确认
     
      协议中所列双方已有(婚前)的财产必须真实、有据。要写清财产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买价格(或估价)等,还要提供与实物相符的权属证明材料。双方必须互相确认、核对(如核对房产证、行车证、购买发票等是否与实物相符)。如办理公证,这些证明材料更是必不可少。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避轻就重、丢卒保车
     
      协议不可能(也无需)对夫妻二人(过去和将来)的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因而最好是有选择地就某些“重要财产”进行约定。它们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价值较高的财产(包括无形资产),如房屋、汽车、高档家具、薪酬奖金、大额存款、贵重饰品、债权、企业(或其他设施的)产权、智力成果等。另一类是自视为“重要的”财产,它们虽然本身价值不高(或目前价值不高),但与自己关系密切或潜在价值较大,一旦失去(或与对方共有后),有可能对自己的生活、工作乃至心理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损害到自己家族的利益,如书籍资料、创作手稿、设计图样、自编程序、字画古玩、馈赠物品、与家族成员共有的有形及无形财产(祖传物品、秘方、家族的商标、字号使用权)等。上述两类财产,如果其中某些是在婚后取得的,双方又无明确约定,那么,通常情况下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重要财产”的权属关系进行明确约定非常必要。它可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麻烦、损失或债务连带责任。《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对“重要财产”的权属关系进行明确约定,其意义重大。至于一些“小财产”,可以“丢掉”。如果在协议中所列财产的项目过多、过细,反而显得冗赘。如有的协议,大到房屋、小到餐具,这样既繁芜琐 碎,又不能突出“重点”,其不像夫妻财产协议,倒像古代兄弟分家的清单。
     
      五、着眼将来、有所预见
     
      订立协议要有发展眼光,要考虑“今后”。协议不能只对婚前的、已知的财产进行约定,重要的是对将来新增财产的权属关系、家庭开支、债务问题等进行约定。这是协议的重要内容。例如: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出租收入、投资收益、兼职及业余创收、知识产权收益等,应明确其所属关系(如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上述财产都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协议还可以对今后家庭的日常开支、重大支出等事宜进行约定。有的夫妻在协议中对已知的婚前财产约定得很清楚,而对未来的“财产关系”缺乏具体约定,这实际上起不到协议应有的作用。
     
      六、合理可行、留有余地
     
      协议约定的事宜,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尽量使之合情合理、可以履行。协议要体现“既分清、又联系;既防备、又信任;既原则、又灵活”的精神。毕竟是夫妻之间,在原则之中应有适当的弹性,留有商量的余地,要体现出协作和互助精神。如果斤斤计较、视同路人则不能体现出夫妻间的情意。协议订立后,仍可以用协议的形式对原有“协议”进行变更、修改。
     
      七、用语准确、避免歧义
     
      这是任何契约性文书都必须注意的问题。如协议中常见的“工资”一词,其含义就很广泛。是指“基本工资”,“档案工资”,“实际收入”还是“包含奖金的收入”或“总收入”等等?因为实际上有些地方的工资与奖金、补贴等就很难分清。还有“奖金”,其名目更是繁多,难以确定。再如“所有”一词,到底是指“所有权”,还是指“全部”?这些词语,如果修饰限制不准确,极易产生歧义。
     
      八、标注“界限”、约定时间
     
      即可以在“协议”中标明:以××××年×月×日为界限(如结婚日),之前所取得的财产依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明(如公证材料)属各自私有财产;之后取得的财产依据“协议”和“取得时间”来认定归属关系。这样可以避免麻烦。如果一旦发生“说不清”的问题,“时间”和“时间界限”将可以帮助说明问题。
      
      最后,当整个“协议”完成后,签字前最好征求一下律师的意见。如需公证,则应依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顺便说明,公证与否,并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前提是协议本身必须合法。
     
      附参考例文:(注:以下是一对再婚夫妻的财产协议,有删改。)
     
    夫妻财产协议
     
      订立协议双方:
      男方:×××,1958年5月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高级工程师。
     
      女方:×××,1965年7月生,汉族,大专文化,××大酒店副总经理。
     
      一、为了避免以后男女双方或其子女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经男女双方协商同意,依照《婚姻法》等法律精神,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二、男女双方同意将各自婚前的主要财产列出、双方互相认可(并进行公证),以明确各自的婚前私有财产。
     
      三、双方约定:婚前各自的私有财产,婚后产权关系不变。即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私有财产,包括与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债权、知识产权等,婚后仍分别属各自私有,不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双方同意:男方或女方婚前所欠债务,婚后仍由原债务人独自偿还。
     
      五、双方约定:婚后(××××年×月×日以后)所购的家用高档商品及一般家庭生活用品属夫妻共同财产。高档商品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出资比例另行协商)。
     
      六、双方约定:下列物品不属于共同财产(永久归一方所有):婚后男方新购的书籍资料、手提电脑、摄影器材、专用工具等其他个人用品;婚后女方新购(包括男方为女方所购)的首饰、服装、摩托车、通讯工具等其他个人专用物品。
     
      七、双方约定:男方或女方一方单独购买的国债、股票、彩票等其他有价证券归一方所有,共同购买的归共同所有。
     
      八、双方约定:婚后夫或妻因自己的不良行为、超前消费、盲目投资等单独行为所举的债务或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当事一方独立承担。但夫妻双方共同决策的除外。共同决策必须有书面材料证明。
     
      九、双方同意:婚后各自的收入仍归各自单独所有和支配。即男方的工资、奖金、业余创收、知识产权收入、投资收益等归男方私有支配;女方的经营收入、房租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归女方私有支配。
     
      十、双方约定:婚后家庭的日常必需开支(粮油、水电、煤气、固定电话等支出),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其他支出另行商议。
     
      十一、××(女方之女)的教育费用(至读完大学),主要由女方承担,男方适当帮助。
     
      十二、男方全部私有财产将由×××(男方之子)继承;女方全部私有财产将由××(女方之女)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按《继承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三、其他财产事宜,均依《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精神处理。
     
      十四、此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有义务告知相关人员。
     
      十五、双方互相认可、产权关系明确的财产如下:
     
      (一)男方主要财产:
     
      1.三室两厅住宅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小区××幢××室。购买价××万元)
     
      2.××牌××型轿车一辆(购买价××万元)
     
      3.××牌××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买价×万元)
     
      ……
      (二)女方主要财产:
     
      1.门面房4间(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造价××万元,位于××新区××路××号,与其兄妹共有)
      2.××大酒店20%的股权
     
      3.××牌××型摩托车一辆
     
      ……
     
     
      男方:×××
      女方:×××
      2002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及两位继承人分别各一份
     
      作者单位:安徽滁州琅琊区委党校
      
    责任编辑:刘韦华
     
    (《应用写作》200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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