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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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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如何制作讯问笔录
    [ 作者:吕伟     来源:应用写作杂志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2     文章录入:guest2 ]
    【字体: 字体颜色】
    (《应用写作》2006年第4期)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讯问笔录记录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的供述和辩解,经过查证核实的讯问笔录,可以被采纳为证据。因此,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制作好讯问笔录,对侦查人员分析案情、制定审讯策略、开展相关侦查取证活动都起到了直接、重要的作用。 

    制作前的准备工作

    讯问笔录一般采用的是一问一答的形式,在讯问笔录的布局安排上,记录员是被动的,但在做笔录之前,记录员应主动做好准备。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一、熟悉案情。要对被讯问人所涉及案件的情况有个基本了解,已经掌握哪些证据,已发现哪些线索,哪些是疑点、谜团,做到心中有数,记录时就不会感到陌生。二、了解被讯问人。被讯问人是我们的工作对象,是突破的焦点,应了解其生活背景、社会关系、社会经历、心理经历,以便在记录时更好地把握被讯问人的特点。三、拟提纲。对于复杂案情的讯问,记录员可以提前与侦查员沟通,拟一个提纲,把讯问的思路和要点记录下来,做笔录时,就能够条理清晰,不慌不忙了。 

    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重点问题

    制作讯问笔录是文字功夫,对侦查员、记录员的文字书写、文字表达、耐心细心、逻辑思维、推理判断等是个考验。记录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依法表明身份,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讯问前应首先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是侦查员工作证,并在笔录上予以记录。讯问笔录应反映出这一内容,以保证犯罪嫌疑人依法接受讯问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进行讯问。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为此,要求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既可以是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自行阅读。要把这一程序和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在笔录上。

    二、记录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讯问笔录的记录重心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这部分记录的原则,是力求与侦查员的侦查思路以及审讯思路协调一致。侦查员的侦查取证活动是围绕着对案件性质认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来开展的。对犯罪性质的认定主要是从违法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入手。侦查员的讯问思路实际是侦查思路的体现。因此,讯问笔录主体部分不仅仅是犯罪事实八要素,即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后果、人物等的简单记录,而应明确重心,有所侧重。事实上,讯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不同程度的反映。它首先是记录对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情况的讯问,其次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表现和所侵犯的客体。从记录的侧重方面来看,制作笔录时,要抓住主要矛盾,做到详略得当、反映准确。

    三、不同案件记录要有所侧重。

    制作讯问笔录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中心,以可能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因素为重要关注事项。但具体到每一个案件,由于案件性质的差异,需要记录人员对不同案件有所侧重地记录,突出个案的特点,以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需要。如抢劫案件应着重记录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的具体情况。再如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着重记录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具有法定特殊身份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可以构成经济犯罪主体,但只有自然人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这是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主要方面。而认定该罪的重点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诈骗犯罪的必要要件。通常我们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判断是从其客观表现去推知的,那么在讯问笔录中,应尽可能反映出:1.行为人贷款时是否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是否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是否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否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否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2.行为人的资信情况。3.行为人的还款能力。4.行为人使用贷款的方向。5.行为人是否逃避债务等。对不同案件有所侧重地记录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对违法和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作者单位:潍坊市公安干校
      
    责任编辑:刘韦华
     
    (《应用写作》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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