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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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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谈通令与决定、通报的使用界限
    [ 作者:尚宏珍     来源:应用写作杂志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3     文章录入:S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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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用写作》1997年第6期)

        《应用写作》1996年第2、3期刊登刘天明、许风彦同志的《浅释通令与决定、通报的区别》一文(以下简称“释”文)。作者的用意是好的,试图界定一下通令与通报,决定的使用界限,以期对军队公文的规范化产生指导作用。但是,该文在立论时有两个观点与实际工作相左,在此提出来谨与刘、许二同志商榷如次:

       一、行政奖惩并非必须用通令,用决定也是允许的

      “释”文中谈到“党内奖惩用决定,行政奖惩必须用通令”。这一观点从表面上看并无不妥,但它与军队的实际工作却有差距。军队与地方不同,地方实行党政分开,军内则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决不能实行党政分开,军队公文亦不能实行党政分开。行政奖惩同样是在党委的领导下施行的,用决定实施行政奖惩是允许的,并非必须使用通令。

      在部队,常常出现以决定代替通令的现象,这种现象是正常的,只不过决定所替代的只是属于惩处方面的通令,不替代属于奖励方面的通令。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通令和决定的发文范围。通令作为正职军政首长署名的公文,其发文范围是全体部属;而决定的发文范围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属于一般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则多用处分决定,在小范围内予以宣布,而不宜使用通令向全体部属宣布;如果事件十分恶劣,足可以当作反面典型来教育部队,则可将这种处分用通令形式向全体部属宣布,但是,这种情况是绝少能见到的,因为如果事件十分恶劣,当事人也早已触犯了刑律,理应绳之以法,这时,也就不需要用通令形式宣布惩处事宜了,只用决定宣布开除军籍即可。1988年我在部队编写《军队公文》教材时,曾到某大军区司令部办公处查阅通令实例,翻阅了近10年来的通令公文,竟没有发现一份惩处性通令,全是表彰通令,处分决定也很多。该处王处长对我讲,惩处通令一般不用,只有特殊情况下才使用,如宣布战争状态时,军人违抗战斗命令,就用通令予以惩处。

      由此可见,“释”文说“行政奖惩必须用通令”一说与部队实际不符,只有按《纪律条令》向部属宣布表彰事宜时(不包括授予荣誉称号),才必须用通令。

       二、通令与通报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按《纪律条令》施行奖惩,而通报具备法定效力

      “释”文说“通报只能对人和事提出批评或表扬,但不具备对人进行奖励和处分的权力和法定效力”。这话欠妥,因为任何法定公文都具有法定效力,通报亦不能例外。通令与通报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按《纪律条令》施行奖惩,按《纪律条令》施行的奖惩,用通令;《纪律条令》所规定的奖惩项目之外的表扬或批评项目,用通报。《纪律条令》所规定的奖励项目共有五种: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授予荣誉称号用命令,其余四种用通令。在部队,除了这五个奖励项目之外,还有很多表扬项目,如:优秀士兵、优秀射手、优秀党员、优秀教员、优秀学员、先进集体等,这些项目都是《纪律条令》中所没有的,显然不能用通令,一般都用通报,特别重要的情况下也可以用决定。

      决定是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要问题做出安排或处理的公文。什么是“重要问题”呢?这个尺度不好把握。作为国家和中央,那些关系全局的事项属于重要问题;作为基层部队,那些违反条令、条例规定,造成事故的,就属于重要问题了。出了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就要给当事人以处分,这个处分就可以用处分决定。说处分不能用决定显然与实际相左。表扬也是一样,按《纪律条令》进行的表彰,当然用通令;若不属于《纪律条令》所规定的表扬项目,除了用通报之外,其中非常重要的,用决定进行表彰,也是完全可以的。

      总之,通令、通报、决定三种公文,在军队公文中是互补的关系,而非相斥的关系。通令中包括不了的,就用通报;通令和通报中属于重要的事项,得由党委拍板定案的,就用决定。然而,由党委拍板定案的问题,其行文却不一定必须使用“党”字头公文,只有纯党内事项才使用“党”字头公文。举例来说,一个非党军人犯了严重错误,需给以行政处分,完全可以由党委拍板定案,其行文却不能使用“党”字头公文。

      责任编辑:张秉忠

    《应用写作》199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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